漯河市公交集团禁酒令
集团所属各处室、各分公司:
为提高工作效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树立企业形象。同时,为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工作时间人身安全,经研究决定下发禁酒令,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集团各级领导、各处室和各分公司及其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体内容
1.严禁在工作日中午或值班时间饮酒。
2.严禁在加班期间内饮酒。
3.严禁集团内部各处室、各分公司之间相互宴请饮酒。禁止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宴请。
4.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5.严禁在公务接待中、集团团队聚会中强行劝酒、逼酒等不文明饮酒行为。工作中需要招待的客户,可根据情况安排在下午下班后招待。
6.严禁因饮酒损害集团形象。
7.严禁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8.严禁因饮酒失密、泄密损害集团形象。
9.严禁各级人员酒后(不论多少)上班,缺班时间按旷工计。
三、特殊情况管理和规定
1.如特殊情况须午间宴请重要客户或领导时,部门领导应事先向总经理报告宴请客户的整个安排,经批准后安排落实。从严控制消费额度,陪同人员应饮酒适度,注重集团形象。
2.员工婚宴或者其他宴席,应尽量安排在下午下班后,午间如因宴请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以违纪论处。在参加宴席时应注意遵守工作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饮酒,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
3.无论是工作接待或者其他应酬,因饮酒过度造成的事故一律由饮酒者自行承担,集团概不负责。
四、检查及考核办法
1.凡违反《禁酒令》规定的,经查实后给予本人经济处罚。第一次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月绩效考核奖金;第二次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罚款300元;第三次违反规定的,罚款1000元并作除名处理。
2.集团各部门之间互相宴请的,扣发当事人300元。
3.因酗酒,在工作岗位上与客户及同事发生冲突的,除罚款500元外,同时停职检查。
4.因饮酒造成失密、泄密、损害集团财物的,根据国家及集团相关规定处理。
5.因饮酒触犯刑法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因饮酒后上岗造成安全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对集团造成严重影响者,一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由饮酒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监督检查
1.集团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行政办公室、公交稽查处、绩效管理办公室、人事等四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监督检查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
2.要强化禁酒令落实,不断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明察暗访,注重相互监督,对违反禁酒令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
举报电话:2189018 6666567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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