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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8万连补5年,河南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力度大

时间:2016-06-01 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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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河南省出台补助政策支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按照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根据车长不同,纯电动公交车一辆车每年补助4万元至8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补助2万元至4万元;燃料电池公交车补助6万元;超级电容公交车补助2万元;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运营方。

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城市公交经营者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分类实施、循序渐进,绩效考核、有奖有罚的原则。补助资金以市()为使用管理和责任主体。各市()应统筹考虑当地城市公交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第四条 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各市()2015-2019年完成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不低于30%40%50%60%70%;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根据实际推广数量将享受运营补贴。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的燃油公交车是指以汽油或柴油为驱动力的公交车。

第六条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由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费改税补助、涨价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组成。

第七条 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涨价补助部分中央以2013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实际执行数作为河南省基数,并逐步递减(其中,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数额按照中央对我省的切块规模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分配意见切块下达各市()

第八条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201511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在正常运行(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当年节能与新增新能源公交车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分配意见下达各市()。北极星储能网

第九条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市()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以具体车辆为单位补助。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调整,及时下达和清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当地补助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具体兑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基础数据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提出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含费改税补助、涨价补助、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分配方案;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公交经营者车辆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规定时间内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统计,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相关报表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具体兑付工作。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打破地方保护,督导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负责协助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占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的比例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的车辆是否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进行核实。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三条 省级对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下达各市()

各市()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当地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使用和兑付。

第十四条 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

1.城市公交经营者应当根据统一规定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为城市公交车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在《河南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管理系统》中进行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补助资格实时认证,填报企业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燃油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2)、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3)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件4),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按程序报送至市()级行业管理机构。

城市公交企业和经营业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2.()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车辆基础档案和运营数据库,督促企业实时将车辆行驶里程数据上传至《河南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管理系统》,并以系统数据作为核定车辆行驶里程的主要依据。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车辆实际运营数据进行核实核定,以核定后的数据作为最终上报数据。对本辖区内公交车变化情况的主要原因做出说明,按要求汇总燃油车辆的折合标台(见附件6),对本辖区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填报相关报表(见附件5),对辖区内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传送数据的公交车辆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7)。县级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过后20日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至市级行业管理机构,省辖市、直管县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过后30日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至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3.省级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全部费改税补助资金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县上报的折合标台比例,于20日内提出预拨资金分配方案,并通过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省财政按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切块预拨市县财政部门。

切块以各市()的折合标台占全省比例进行划拨,折合标台公式为:折合标台=实际标台*行驶里程/3万公里,统计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 清算涨价补助资金

1.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剩余的20%涨价补助资金,待中央对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比例考核合格后,由财政部拨付我省。其中:10%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用于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比例合格的市县,资金分配以各市()折合标台占比切块下达;另外 10%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用于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传送行驶里程数据的车辆。

2.省级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分配方案,于20日内通过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省财政依照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1.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采取存量部分年初预拨、增量部分年终清算的方式,由省级财政下达市县。

2.存量部分年初预拨。对以前年度(201511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在正常运行(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万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省级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依照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收到中央资金之日起20日内提出),将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给市()财政部门,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预拨资金一并下达。

3.增量部分年终清算。对新投入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依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应于收到中央资金之日起20日内提出),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市()拨付运营补助资金,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一并下达;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兑付。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后,由各级财政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拨付到企业和经营业户手中。

()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政策、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实行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协调和配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政策宣传、方案实施、信访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标台和行驶里程,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虚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的,在全省范围对有关县市进行通报,同时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出现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要加强公交行业动态信息监控,及时掌握新政策实施动态,推动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河南省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建〔201035)中涉及城市公交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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